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陆源污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划与建设情况,与污水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