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与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污水处理合同范本供当事人使用。污水处理合同一般应当约定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责任界限、拒收情形、违约赔偿等内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排污单位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排污单位权利的规定。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