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动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