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傣药材专业市场的建设,加强仓储物流、交易结算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傣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发展傣药材进出口贸易和现代商贸服务。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