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自主研发基于古代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的傣药产品,或者以医疗机构傣药制剂为基础研发傣药新药产品,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傣药品牌。

支持傣医药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傣医药制药技术水平、傣医药制药企业关键竞争力提升。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