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傣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傣医药技术服务项目、傣药、医疗机构制剂、傣药饮片等应当依法申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