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数额、超时限,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