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参加,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