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