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