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