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一)擅自涂改、迁移、拆除;(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者结构改变;(四)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