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改、迁移、拆除;

(二)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三)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者结构改变;

(四)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