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监督并指导其按照保护图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缮。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