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