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