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监管服务平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联单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