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是施工场所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

(二)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地化;

(三)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单位清运;

(五)将建筑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