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务委员会裁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