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