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市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细化,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