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应当主动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接受立法技术指导。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