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