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原则上每届常务委员会编制一次。在本届常务委员会届满的六个月前,启动下一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于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届期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于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完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