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