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