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