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