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安装,对已经安装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