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消防审查验收体系,优化消防审查验收前置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