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