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保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