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完善消防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