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