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