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优势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商贸流通、乡村旅游等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