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等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集体财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