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