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因地制宜推广丘陵山区小型农机装备和设施农业、杂粮、中药材、林果业等专用机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