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宣传贯彻相关服务标准,开展等级评定,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免费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宿促进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