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宿促进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民宿发展相关政策,研究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民宿服务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宿的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