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办民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兼营其它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