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智慧旅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民宿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广营销等服务。

鼓励民宿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线上预订、信息查询、便捷支付等信息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