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民宿建设和经营。

鼓励本地区民宿经营者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