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民宿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鼓励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等资源,用于民宿开发。

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