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