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