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本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