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