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快中药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建成的科研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以及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认证并获得证书和通过国家级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三级、二级认证并获得证书等的中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等中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