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鼓励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创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
(二)按有关专项规划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设施、场所等进行修缮和恢复,并根据居民意愿和有关规定对外开放。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非遗村镇示范点等区域内的地方民族建筑特色,提升文化内涵。
(四)组织非物质文化展演及其他活动。
(五)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经卷、典籍、文献的翻译、校阅、出版等工作。
(七)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通过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组织研学实践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传承、传播活动。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